藥劑形態:無防腐劑之凍乾白色粉末,臨床兩種標準規格:300單位、500單位單人次專用藥瓶。
成份構成:A型肉毒毒素血凝素複合體;賦形劑為人體血清白蛋白(穩定劑)、乳糖。
產品特性:帶血凝素載體,藥液擴散性較強;稀釋後須於一小時內使用完畢,不可久存
適合大面積肌群調控,精細部位可透過調整稀釋濃度控制範圍。
其藥效單位為品牌專用規格,不可同其他品牌肉毒直接換算 。
作用於神經肌肉接點突觸前位置,阻斷神經末梢釋放乙醯膽鹼,
可逆性抑制骨骼肌產生收縮動作,放鬆過度活躍之表情肌,消除動態皺紋
藥效只局限作用於肌肉組織,不會影響脂肪、表皮組織
藥效屬暫時性,神經傳導會隨時間自行恢復正常 。
1. 原廠官方核准適應症(65歲以下成人):
眉間紋、眼尾魚尾紋
2. 臨床常規應用範圍:
額部抬頭紋、皺鼻紋、口周紋、咬肌修型、頸闊肌紋路、斜方肌放鬆、腋下原發性多汗症
1. 起效階段:注射後24至48小時開始逐步生效
2. 藥效峰值:注射後第十四至第二十一日
3. 藥效維持期:單次注射藥效約四至六個月
4. 規範療程:必須距離上次注射最少12週方可補打
常規間隔四至五個月進行補充注射;長期規律施打可適度拉長補打間距 。
1. 注射二十四小時內:針孔六小時維持乾燥,禁止按壓、揉搓注射區域
避免俯臥睡姿,防止藥液異位擴散
2. 注射四十八小時內:禁止劇烈運動、桑拿、浸浴、局部熱敷;減少大幅度面部表情
3. 術後一週以內:不可在施打位置做按摩、儀器提拉;禁止飲用酒精類飲品
4. 日常護理:可正常進行潔膚、保濕、防曬操作,無額外限制。
1. 妊娠期、哺乳期女性
2. 對A型肉毒毒素、牛乳蛋白、人類白蛋白(穩定劑)及藥品任何賦形劑具過敏反應者
3. 罹患神經肌肉疾病,包括重症肌無力、蘭伯特-伊頓綜合徵人士
4. 兩週之內曾使用氨基糖苷類抗生素、其他神經肌肉抑制藥物
5. 注射部位存在皮膚炎症、創傷、細菌感染徵狀
6. 六十五周歲以上人士,未經醫師專業評估不得使用
1. 針口輕度紅腫、局部壓痛、注射肌群暫時酸軟無力
2. 偶發輕微頭暈、眼瞼輕微墜重、乾眼症,多因藥液輕微彌散導致,屬可逆反應
3. 個別案例出現面部表情輕微不對稱,可隨藥物代謝自行復原
備註:嚴格遵照標準劑量與操作方式施打,極少出現毒素遠距擴散、永久性面神經麻痺等嚴重併發症 。